一、出台背景
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2024年8月12日,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水节约〔2024〕208号),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沿黄河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黄河保护法要求,制定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明确管理要求和程序”。根据相关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河南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9条,主要明确了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范围、用水单位主体责任、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监管、宣传培训等内容。
(一)实施范围及定额衔接。《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实施范围,即省内黄河流域及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实施办法》明确了具体县级行政区名单),在特定的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发布火力发电、选煤、煤制烯烃、水泥、宾馆和游泳场馆6项用水定额,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明确强制性用水定额同原国家和省用水定额之间的衔接。
(二)用水单位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分别对用水单位开展水效对标、用水计量、内部用水管理、用水统计、信息报送等主体责任提出要求。
(三)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监管。《实施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监管部门在取用水相关规划、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论证、计划用水管理、强制性用水定额对标达标、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年度考核等环节对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宣贯和培训。《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宣贯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对相关领域、行业管理部门和用水单位有关人员培训,提升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