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监督处

时间: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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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河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9次厅长专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3月5日

  河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全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依据水利部下发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等四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二级的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推荐申报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生产经营单位。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实行分级组织管理。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组织、评审、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二、三级和申请二级的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及申请一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省级初审推荐工作。具体工作部门设在省水利厅监督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具体时间以省水利厅通知为准。

  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指导、管理和监督及申报二级标准化单位的初审推荐工作。

  评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评审具体组织工作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第四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单位:

  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质证书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

  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

  水文监测单位;

  为水利单位提供相关后勤服务工作或涉及相关工作的且处于正常运营或生产状态的后勤保障单位;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审标准及流程

  第五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执行水利部现行有效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和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有关团体标准。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评审执行相应《评审标准》。各类型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评审标准按1000分设置得分点,并实行扣分制;总得分按百分制换算,具体标准为:

  (一)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三)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省水利厅可以推荐其向水利部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

  第七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流程: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省水利厅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水利厅组织开展评审;

  (四)评审通过后,在省水利厅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水利厅官网进行公告。省水利厅不再颁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已颁发的证书,期满后自动作废,新申请达标合格单位以水利厅官网公告为准。

  公示有异议的,由省水利厅组织核查处理。

  第八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评和申请

  第九条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具备下列条件:

  a)所管辖的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且工程开工以来未发生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企事业法人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b)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具备下列条件:

  a)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有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且在评审期内(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b)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c)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d)应当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在建工程供现场核查:申报二级的应当不少于2个500万元(合同金额,下同)或1个1000万元以上规模的工程现场,河道等线性工程应当含造价不少于200万元的单体建筑物;

  e)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失信信息且处于公开期内。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具备下列条件:

  a)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者 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b)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c)水库大坝(水闸)完成注册登记;

  d)大坝(水闸、泵站)完成安全鉴定(评价)。

  (四)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质证书;

  b)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c)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1人 (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 (含)以上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d)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失信信息且处于公开期内。

  (五)监理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b)监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c)不存在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d)评审期内 (申请达标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1人 (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 (含) 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监理范围内的项目);

  注:监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经事故调查认定无监理责任的除外。

  e)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失信信息且处于公开期内。

  (六)水文监测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具备下列条件:

  a)实验室等建(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缺陷;

  b)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c)不存在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d)评审期内 (申请达标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1人 (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七)水利后勤保障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处于正常运营或生产状态;

  b)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c)不存在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d)评审期内 (申请达标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e)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未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失信信息且处于公开期内。

  第十条 有申请计划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河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计划表(附件1),否则不予受理。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低一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第十一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

  第十二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附件2)、自评报告(附件3)、支撑性材料(附件4)和承诺书(附件5),中标项目情况清单等。

  第四章 评审和评审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形式审查。省水利厅收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申请表、自评报告、支撑性材料和承诺书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

  对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并书面反馈。弄虚作假的申请单位,接到书面反馈6个月内不可进行评审申请工作。

  (二)申请材料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单位,省水利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的评审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自评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能否充分反映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运行情况,自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及措施落实情况;支撑性材料内容完整性和有效性;是否存在否决条件。对未通过技术审查的申请单位,书面反馈并说明原因,6个月内不得进行评审申请工作。

  (三)通过技术审查的单位,省水利厅依据《评审标准》,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和现场问询等方式组织现场核查,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实施运行情况。

  抽查申请单位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或运行工程,项目法人须抽查开工一年以上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须抽查现场作业内容多且处于施工高峰期的水利工程项目,即抽查项目的施工进度应在完成施工合同额的30%~80%之间;水利勘测设计单位、水文监测单位、后勤保障单位按评审标准执行。

  现场核查重点核查评审材料有疑问的、自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影响安全生产的危险因素和薄弱环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涉及现场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一般应于两周内完成整改提交报告。对未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单位,整改完成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标准化评审。

  (四)省水利厅依据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的评审意见,确定评审结论,进行公示、公告,及向水利部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组织成立评审组,评审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专家不少于3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且具有水利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之一;

  (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3年以上,身体健康;

  (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四)经水利部或省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录入水利部或省水利厅的稽察、巡查专家库的安全管理专家。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的从业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二)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三)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四)在评审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并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公告机关。涉及新(改、扩)建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新扩展业务领域或运行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实施运行情况需在年度自评报告中体现。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于期满前3个月,由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向原公告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延期的单位除满足第九条中申报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突出问题;

  (二)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生产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每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自评,并按规定提交自评报告;

  (五)符合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评审标准规定。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复评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延期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递交延期申请材料。延期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附件6);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项目核准批复、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的)复印件;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清单;水库、水闸的注册登记证和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河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公告截图;延期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延期基本条件符合性承诺书。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延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自评资料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其他单位随机抽取不少于20%进行现场核查,作出审定结论。

  (三)对审定通过的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省水利厅组织核查处理;公示期无异议的,由省水利厅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已达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名称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件7)。申请名称变更的单位应满足变更的条件,原则上生产经营状况不得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一条 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在公告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告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申报条件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评审标准中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申报条件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评审标准中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的;

  (六)逾期未上报年度自查报告的;

  (七)延期核查未通过的;

  (八)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失信信息的;

  (九)被举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经核实后未做管控处理的;

  (十)符合《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撤销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三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省水利厅将加强对达标单位的动态管理,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水政〔2020〕7号)要求,聘请有关专家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对标准化二级达标和厅管三级达标的单位进行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查。综合运用稽察、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等监督检查成果以及自评报告存在较多问题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达标单位,一级达标单位将提请水利部进行处理,二级和厅管三级达标单位将进行通报,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将降低或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水利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评审。

  第二十六条 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19日印发的《河南省水利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豫水监〔2020〕7号) 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计划表

  2.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格式)

  4.支撑性材料清单

  5.承诺书

  6.申请证书延期提交材料清单

  7.申请名称变更提交材料清单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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