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设备购置补助的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5省200个县级抗旱服务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应急抗旱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抗旱服务队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县级水利部门组建并管理的抗旱服务机构。
第三条 县级抗旱服务队要加强抗旱服务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发展机制,为旱区群众提供优质应急抗旱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县级抗旱服务队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政策上给予扶持,业务上加强指导,促进抗旱服务队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设备购置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一次性安排特大抗旱补助费4亿元,按照每县补助200万元的标准,支持旱情严重的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5省200个县级抗旱服务队购置抗旱设备,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第六条 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购置抗旱应急拉水车、打井洗井设备、移动灌溉设备、输水软管、简易净水设备、清淤设备、发电和动力设备等抗旱设备。
第七条 县级抗旱服务队的抗旱设备购置方案,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部门提出,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部门审核后,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置。
第八条 县级抗旱服务队设备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上报所在省、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财政、水利部门。各省抗旱服务队设备购置任务完成后,要将资金使用和抗旱设备购置情况专题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 抗旱设备购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关省、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财政、水利部门要对采购过程和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中央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到县级抗旱服务队抗旱设备购置。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条 县级抗旱服务队要建立健全抗旱设备购置、验收、入库、保管、使用、维修、养护等管理制度,所有抗旱设备都要建档造册、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抗旱设备要专业管理,保证设备的良好性能,延长使用寿命,提高设备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县级抗旱服务队抗旱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四章 任务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抗旱服务队要根据本县抗旱预案和县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抗旱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及时为旱区因旱饮水困难群众提供拉水送水服务,实施抗旱应急浇地。
第十五条 主动为群众提供抗旱设备、物资的维修、租赁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十六条 开展应急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组织推广应用抗旱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县级抗旱服务队要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开展抗旱服务需要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如工作场所、抗旱设备及仓储库房等。
第十九条 县级抗旱服务队要利用自身的条件和优势,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促管理,努力实现自我维持、自我发展。
第二十条 县级抗旱服务队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相应的考评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抗旱服务队要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培训计划,开展实地演练,不断提高抗旱服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抗旱服务队抗旱设备操作人员需培训后上岗,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抗旱服务队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抗旱服务队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提取折旧费,进行抗旱设备的更新改造,维持抗旱服务队的长效服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 县级抗旱服务队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接受财政、水利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尚未安排专项经费补助的县级抗旱服务队参照本办法进行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