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2)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3)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4)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5)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14. 如何提高水库移民在安置工作中的参与度?
一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移民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应经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二是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不准确的事项应当改正,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将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讨论通过;农村移民住房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15. 南水北调干线征迁群众与丹江口库区移民有什么不同?
南水北调干线征迁群众与丹江口库区移民在定性上有质的区别:丹江口库区移民外迁到其他地方,背井离乡 ,离开了原来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房屋等所有生产条件,社会关系发生很大变化,生产生活环境受到很大影响;干线征迁群众没有离开原来的居住环境,仅在本村或本乡重新建房,而且土地只是征收了少部分,生产生活影响不大。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规定,对于南水北调中线干渠、河道堤防、滞洪区等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不予登记。因此干线征迁群众不享受每人每年600元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待遇。
16.河南省在建水利工程移民征迁资金是如何筹集和管理的?
河南省在建水利工程移民征迁资金,是指正在建设的某项水利工程需要搬迁安置的移民、拆迁的房屋、淹没和占用的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而支付的补偿投资。这项资金实行省、市、县(区)三级移民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核算,县(区)为基础会计核算单位,乡(镇)、村为报账单位的管理体制。
移民征迁资金是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由项目法人负责筹集,依据移民投资包干协议和征地移民工作进度,拨付到省级移民主管部门,省级移民主管部门再逐级拨付到市县移民主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项移民资金依据项目计划拨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支出。其中:
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优先用于建房,根据核定的分户资金卡,填写补偿费领款单,按进度分期支付,搬迁后结清,凭移民户签收的补偿领款单核销。
农村移民集体补偿费,要落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首先用于征用生产用地,凭土地征用相关手续核销。土地征用经费由县(区)移民主管部门协调各有关方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县(区)移民主管部门支付给安置地,征地后剩余农村集体补偿费由县(区)移民主管部门直接与移民村办理清结手续后支付,继续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
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建设费、安置区专项建设费,由县(区)根据批复的实施规划,编制实施计划,由实施管理责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根据合同分期预付款项,按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财会部门按项目进行核算,凭计划、合同、预决算、验收报告和交付使用手续核销。
城(集)镇、事业单位、工矿企业等补偿迁建费,按批准的投资概算和实施进度分期拨款,凭被补偿单位收款凭证核销。
专业项目复建,按批复的投资概算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实施,由实施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根据合同分期预付款项,按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财会部门按项目进行核算,凭计划、合同、预决算、验收报告和交付使用手续核销。委托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经验收结算后,予以核销。
17.河南省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是如何筹集和管理的?
国家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政策。移民自搬迁之日起,国家再扶持二十年,这项资金就是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其资金发放和项目实施,实行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财政和移民主管部门具体办理。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按月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国家拨付到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按照全省统一核定的各地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
分配给各省辖市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能够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或采取发给个人与实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直接发放给个人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照县级移民机构提供的移民名册、补助标准和备案的移民个人账户,实行由财政转付到银行,再由银行直接划拨到移民个人存款账户的管理办法,每人每年600元;实行项目扶持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移民主管机构制定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