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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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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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项目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省政府领导,分级管理,县为基础,分步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全省《项目规划》管理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省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管理与监督。

 各省辖市移民管理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项目规划》的管理与监督。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项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规划编制管理

第四条  《项目规划》编制。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函》(水移函〔200726号)的有关规定,编制《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第五条  项目规划范围。政府组织安置的农村移民所在村、组;为安置大中型水库移民调出土地的村、组;水库建设中涉及的淹地不淹房人口所在的村、组;集中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所在的村、组;水库蓄水引起的库周浸没、塌岸、内涝,以及生产生活条件受影响的库边地段、孤岛等影响的人口所在村、组;水库大坝、溢洪道占压及施工占地涉及的村、组。

第六条  《项目规划》重点。基本口粮田建设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移民村群众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发展移民村群众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  《项目规划》投资规模。按照上级确定的投资总规模控制。规划设计、监测评估等费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列入规划投资。单项工程所需的勘测设计、咨询评估、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等有关独立费用和临时设施费用,参照国家有关行业规定标准列入项目预算。

    第八条  《项目规划》编制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村组直接受益相结合;坚持优先解决当前移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主要问题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坚持国家帮扶、多方支援与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相结合。

第九条  《项目规划》编制责任主体。以县(市、区)为基础,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村、组为基本单元,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根据上级核定的扶持人口、投资额度和指导意见进行。《项目规划》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省扩权县、市在单独上报的同时,抄送并纳入所在省辖市的《项目规划》大盘子),上报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项目规划》要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衔接,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分年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规划变更。经批准的《项目规划》是项目扶持的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报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编制责任主体及依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是编制年度计划的责任主体,按照批准的《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作为编制年度计划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指南,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移民实际和项目的轻重缓急,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前期工作未审批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上报及审批程序。年度计划由各省辖市移民、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含电子版)按期报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审批。省扩权县(市)年度计划由县级移民、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含电子版)在单独上报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审批的同时,抄送并纳入所在省辖市财政、移民部门年度计划的大盘子。

根据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公室批准的年度计划,各市在20天内,应分解批复到各有关县(市、区),并抄送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年度计划个别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逐级上报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规划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规划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的行政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实施管理两部分。项目建设行政管理过程一般为:前期工作审批、年度计划编报与审批、稽察、审计和年度检查督导等五个方面。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一般为:前期工作、施工准备(包括招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五个方面。

第十六条  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主要工程量、投资估算、进度安排、效益分析、环境保护、风险评估、建设主体、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前期工作的深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

第十七条  前期工作行政审批权限。单项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应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或委托的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单项投资规模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项目所在行业的规程规范,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辖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报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审批。

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照相应行业规程规范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报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备案。

扩权县的项目审批纳入所在市级移民主管机构管理。

项目一律不准化整为零躲避审批或越级越权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管理。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个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行业规定的投资额度,应依法依规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单项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参与招标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项目的招标,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参与全过程监督。

单项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

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招投标或委托等方式,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由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单位主持组织。并依照相应项目专业验收规程进行。验收分终验、初验、自验三个层次。

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按照县自验、市初验,报省政府移民办公室终验的程序组织;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县初验,报市终验的程序组织;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程序可适当简化,具体要求,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第二十条  单项工程以其他部门投资为主的项目,移民项目作为一个独立的子项目组织建设,由移民部门按照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单位组织验收。同时派人参加其他部门组织的终验。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内容。项目验收应根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管理和竣工决算、项目实施档案资料、竣工项目建立永久性标志牌(具体内容和规格由市级移民部门确定)等。

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由项目建设单位明确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责任主体。项目运行管理单位要制定项目管护制度,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逐级汇总上报省政府移民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档案建设。移民扶持项目必须建立档案。项目档案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为主,按有关档案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项目档案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立项审批文件,有关招投标文件,项目实施和监理报告,工程预决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和项目移交手续。地点分散、投资数额较少的项目,可以一个乡(镇)为单位,建立项目档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是负责资金筹措、监督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确保国家拨付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其他渠道筹集下达的移民扶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规定、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开支情况,定期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报销项目支出。所有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实行监理制的项目需监理人签字,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要在当地政府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严格项目资金的领取程序和报销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支出超资的部分自行解决。项目开支节余部分经审批后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村、组实施其他扶持项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扶持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实施管理情况。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规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招标,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效益、资金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监测评估。一般由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经授权也可由相关市县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各地要建立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项目的实施效果等,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上年度监测评估报告应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省政府移民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监测评估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通过招标确定监测评估单位。50万元以下的,可以委托有资质或有相关监测评估经验的单位进行监测评估。

监测评估以省辖市或扩权县(市)为单位,由省辖市或扩权县(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通过招标或委托确定监测评估单位对所辖县(市、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测评估。省政府移民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抽查确定典型市、县或重点项目,对其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监测评估。

负责监测评估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测评估,提供年度报告。五年规划实施结束时,应提交监测评估总结报告。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合监测评估单位及时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监测评估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监测评估经费由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商省财政厅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第二十九条  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开展项目实施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形成专题检查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要听取基层政府和移民群众意见,保障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必要时,应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重要事项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要主动接受发改、审计、稽察、水利、监察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不按本办法要求,项目管理程序混乱、手续不齐,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扣减或暂停对该移民主管机构下达投资计划,并进行审计和整顿。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彰或次年追加年度计划投资。

第七章  总结验收

第三十三条  五年规划实施完成后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阶段。自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各省辖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终验由省政府移民办公室组织。

第三十四条  总结验收的文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项目档案资料、符合监理条件的项目监理报告、规划实施成果及绩效和监测评估报告等。

第三十五条  总结验收由省政府移民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定验收工作大纲,明确验收要求。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省辖市和扩权县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并报送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项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应急补助结余资金项目、全省大型水库移民区农水工程补助经费项目和全省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1730日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印发的《河南省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河南省政府移民办公室

                 二00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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