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水利厅2024年度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单位:政策法规处

时间: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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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厅2024年度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2024年,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聚焦河湖安全保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持续加强河湖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典型涉水违法案件。为提高公众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发挥典型案例警示和教育作用,现选取部分水行政执法案例进行公开。

 

 

案例一:某某物业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0日,郑州市中原区高新社会事务中心公共事业部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某某物业公司所服务小区使用的中央空调用水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未安装计量设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某某物业公司进行立案。6月27日,对某某物业公司下发《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某某物业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了取水许可证。郑州市中原区高新社会事务中心公共事业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某某物业公司作出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某某物业公司依法足额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              

案件启示

我省人多水少、时空分布不均,全省人均水资源量不足全国的五分之一。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持续增加的同时,水资源量日益趋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确定的取水许可制度以及《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规定,我国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除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取用地表水还是地下水都要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本案的查处让“取水必须经过许可,用水必须严格计量,违法取水必须依法处罚”的观念深入人心非法取水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增强企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案例二:某某公司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区域进行采砂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5日,南阳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唐河河道有非法采砂行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发现某某公司存在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进行采砂活动的违法行为。1月22日南阳市水利局某某公司涉嫌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区域进行采砂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向某某公司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某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南阳市水利局依照《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某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七万二千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九千元的处罚同时取缔该采砂点,禁止某某公司在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外采砂。某某公司按时足额缴纳罚没款,案件结案。

案件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设定行政许可后,未经许可即禁止。本案中,某某公司虽然取得了采砂许可,但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进行采砂活动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非法活动,依法受到了相应的处罚。通过本案件的查办,可以促使违法行为人增强法律意识,规范采砂活动,同时也让周边群众了解我国关于河道保护、河道采砂相关的管理及法律制度,有利于推进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规范化、合法化。

相关法律规定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等进行采砂”。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某某公司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31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某某公司的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开工建设。6月14日,对某某公司立案调查。6月25日,向某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某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签署了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了水行政许可相关手续。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某公司作出不予水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某某公司:1.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2.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守法律底线。

案件启示

良法,民之所望,善治,民之所向。行政处罚重要作用是通过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并非为了罚而罚。严格执法不是暴力执法、机械执法,只有将柔性、理性、人性融入执法全过程,才能使执法既有温度又有力度,才能达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中,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换位思考,根据某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结合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周期,合理设定整改期限,体现出为企着想,柔性执法的一面,最终某某公司在期限内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免于处罚。某某公司在此次执法活动中既弥补了过错,又接受了批评教育,且未影响惠民工程建设的进程,次执法具有好的示范作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案例四:某某公司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或技术标准施工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9日,焦作市某某区监察委员会向焦作市水利局移交了某某公司涉水问题线索。同日,焦作市水利局对某某公司涉嫌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或者技术标准施工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2年4月至5月,施工单位某某公司未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砌筑砂浆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浆砌石挡墙平整度、外坡坡度、齿墙宽度、高度、格宾石笼护底厚度、宽度、边丝、网丝、雷诺护坡外观尺寸、雷诺护坡坡度、雷诺护坡高差等不满足设计要求。焦作市水利局向该公司下发执法文书并要求限期整改。某某公司主动按照《焦作市某某某某恢复重建项目(第二批)整改方案》进行返工、修理,最终整改到位。焦作市水利局依法某某公司作出罚款伍万捌仟壹佰贰拾玖元玖角叁分的处罚。某某公司足额缴纳罚款,案件结案。

案件启示

水利工程质量事关国计民生,设计文件是工程的指导语言,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的行为,非常容易造成安全隐患。本案中,监委移交案件的同日,焦作市水利局即立案调查,体现出极高的执法效率,工程质量无小事,发现质量问题,必须严惩,同时又考虑到某某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情节,宽严并济,使某某公司充分认识到错误,积极改正,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关法律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或者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利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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