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第十三届河南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321127号提案及办理结果

发布单位:办公室(审计处)

时间: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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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经济建设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河南省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1321127号提案

 


 

   目:关于我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提案

 


20世纪90年代以后,河南省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其允许开采量,尤其是2013年超采量高达40.3%。长期持续超采地下水,破坏了地下水天然状态下的补给、径流和排泄之间的平衡关系,使地下水位不断下降,造成地面沉降、塌陷、裂缝等环境地质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策法规制度不完善。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制定出台的地下水治理方面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较多,但缺乏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的地下水管理专项法律法规。

二是地下水监测体系不够健全。河南省相关部门虽然布设了3388处地下水监测站点,但大多数是针对浅层水,主要涉及人工监测井,而中深层监测井和自动化监测井数量偏少,并且监测井与超采区、监测水位与地下水层位对应关系不够准确,较难真实反映地下水超采与治理情况。水利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的监测信息网络共建共享工作还比较落后,存在切块管理和分割管理的现象,难以形成地下水超采动态监测与预警防控的有效配合。

三是浅层地下水超采界定尚未明晰。浅层水超采主要原因是农业灌溉用水。在地下水超采治理中,城乡集中供水地下水水源置换推进快、见效快,但灌溉用水地下水水源置换、引水补源需水多、难度大,特别是地下水水位受降雨影响大,丰水年和枯水年水位变幅较大。如何科学合理界定浅层地下水超采尺度亟需更加深入的研究。

四是资金投入不足。参照华北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预算,河南省重点区地下水年超采量19.6亿m3,治理约需投资431.2亿元。2018年至2021年河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投资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为24.8亿元。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大部分市县虽然采取了节水灌溉、引水补源、水源置换、地下水封停等措施,但是投资少、力度弱、见效慢,难以满足地下水超采治理的现实需要。

二、对策建议

(一)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加快推进地下水管理立法,出台并完善相应配套法规,细化地下水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明确监管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增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完善地下水资源监测体系

一是完善地下水自动监测计量体系。强化地下水自动计量设施建设,完善地下水监测井数量、空间分布和监测层位等信息,提高监测井布置的密度及空间分布的合理性;进一步提升数据准确性及连续性,规范地下水监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强化对地下水水位监测信息的管理和运用,提高超采区治理技术支撑和服务水平。

二是加强地下水水质监测。为及时识别地下水水质恶化程度及分布范围,需要在地下水水位监测站的基础上逐步增设地下水水质监测站,通过开展持续的监测工作,为地下水量-质-效协同高效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是建立健全地下水“双控”制度。地下水取水总量和地下水水位“双控”是控制地下水超采的重要措施。结合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地下水“双控”制度,尽快明确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合理布局地下水取水工程,探索地下水超采治理的长效机制,巩固压采效果。

(三)强化土壤返盐返碱风险防控

黄河下游冲积平原区大部分地区浅层地下水埋深浅,含水层边缘和底部矿化度较高、流速缓慢,蒸发强烈,盐分易于积累,容易产生盐碱化灾害。随着河南省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的逐步推进,部分区域地下水水位止跌回升,土壤返盐返碱风险增加。因此,需要科学确定浅层地下水水位控制阈值,结合地下水“双控”管理制度,开展典型区域土壤盐碱化风险防控理论和实践探索。

(四)多措并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地下水治理项目先建后补,激发基层治理地下水的积极性。同时,研究完善相关投融资改革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地下水治理工作。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政协第十三届河南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321127号提案答复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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