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解读

发布单位:办公室(审计处)

时间: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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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管理,河南省水利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新的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和修订,《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试行)》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水利工程建设实际。为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扬尘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豫水政﹝2020﹞4号)要求,修订完成了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三、制定依据

  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四、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分6章,主要内容为:总则、基本规定、通用要求、施工降尘措施、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化、附则。

  (一)在总则中说明了制定标准的目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要求。

  (二)在基本规定中明确了“六个百分之百”等总体要求、责任划分、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扬尘污染防治标识、扬尘污染防治教育、扬尘污染防治检查、扬尘污染预警响应、资料管理。

  (三)在通用要求中明确了围挡、场地、车辆冲洗、物料堆土存放、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要求。

  (四)在施工降尘措施中明确了施工场地、建筑物工程、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料场及堆土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措施。

  (五)在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化中明确了监控系统、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有关要求。

  (六)其他有关说明。

  五、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后,《标准》整体框架未做大的变动,较原标准增加了第六章附则,并根据新的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增加了有关内容,并对部分原内容进行了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

  (一)对个别词语进行了调整,使得说法更为严谨,例如将“扬尘防治单位”修改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将“建设单位”修改为“项目法人”。

  (二)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增加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预算、支付、使用、监督等方面有关规定。

  (三)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三员”现场管理办法》(豫环攻坚办〔2017〕73 号),增加了需要落实“三员”现场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和有关要求。

  (四)删除了扬尘防治专项方案需进行报备的要求。

  (五)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豫环攻坚办〔2018〕68 号),新增了工程项目在开(复)工前应按规定履行扬尘污染治理开复工验收手续的要求。

  (六)根据《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级别由原来的“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级别调整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级别,同时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七)考虑到目前防尘覆盖物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效果,在原有防尘网的基础上新增了土工布作为防尘覆盖物。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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