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1310630号提案及办理结果

发布单位:办公室(审计处)

时间: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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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经济建设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河南省省委员会

次会议1310630号提案

 


者:张长森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450001                 联系电话:

 

者:

 

    关于引入市场力量加快水利“四化”建设的提案

 

审查结果: 立案

 

意见:建议交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办理

 

202201


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共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再次阐明总书记提出的“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的深刻道理和内在逻辑;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是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所在、产业兴旺的基本要素条件、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平台、乡风文明的阵地保障、治理有效的后盾支持、也是人民生活富裕的动力来源。从乡村振兴五大要求的实现路径来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是实现乡村振兴总体任务的强力支撑,是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重大抓手,将贯穿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全过程。农村供水做为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与发展与国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和进程相协调,与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的布局相协调。

我国农村供水总体可以分为四个主要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的30年(1950年—1979年)。重点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实行防病改水,结合灌溉工程解决农村饮水困难;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的25年(1980年—2004年)。主要围绕加速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农村饮水困难的问题;

第三阶段: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阶段(从2005年-2021年),开展了大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巩固提升工作。实施了农村饮水安全“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特别是“十三五”期间,饮水安全纳入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考核范围,累计提升了2.51亿农村人口的供水保障水平,解决了1710万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按照现行标准,全面解决了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第四阶段:乡村振兴农村供水保障阶段(从2021年起)。不仅要保障农村居民饮水,还要解决乡村振兴第二、三产业供水保障问题。

农村供水经过数十年的积累,取得了一定成效,发挥了应用的作用,但随着水务改革和新时代对农村供水要求的进一步提升,原有建设与运营模式的不足也逐步显现,要从根本上完成农村供水保障,实现对乡村振兴第二、三产业的供水保障,成为乡村振兴的发展助力,按照现有模式实现的难度越来越大,困难主要表现在:

1.农村供水资产所有权、管理权不清晰,利益纠葛严重;数十年建设,其资金来源较多,包括财政扶贫、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对口援助、财政奖补、财政专项、社会公益等,在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较多的手续不健全、联合建设、其他资产方基础上建设、无移交或移交不清晰等现象,造成现存状态下的各方权属无法厘清,无法实现有效的资产管理与资产盘活;

2.农村供水建设管理时间超长、管理责任不明晰、手续缺失等现象,造成部分设备设施闲置、毁损、灭失;

3.农村供水管理权较不清晰,根据对全省农村供水管理权调研,目前除少数县市区通过“四化”建设,实现市场化管理外,大量县市区均存在水利局、乡/镇政府、村委、个人承包情况,政府管理职能不清晰,过多承担市场责任;

4.农村供水建设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重建设轻运营,造成建设投资强、运营期投入弱,专业化能力不足、管理队伍稳定性不强,进而造成农村供水存在质量不保证、水量不稳定、维护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现象;

5.农村供水运营管理缺乏精细化计量和智能化系统,存在养护不及时、计费不准确,浪费严重、漏损大现象,甚至因管道维护不及时出现次生危害,对水资源利用和管理成本均有较大影响;

6.农村供水自身服务功能发挥不到位,乡村振兴统筹促进作用不明显,不能发挥对其他产业的保障作用。

    建议:

《全国“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我省《河南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到2025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3%;根据《河南省“十四五”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河南省“五水综改”工作方案》,以及水利“四化”建设要求,农村供水保障势在必行,建设更新任务繁重、市场化与规模化压力大,为二三产业提供保障与赋能发展更是责任重大。建议:

1.加快市场力量引入,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农村供水由政府经营转向政府监管、市场化经营、使用者付费的建管模式;

2.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鼓励并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加强农村供水横向、纵向进行延伸与衍生发展,以县乡镇为单元,打通行业产业界壁,进行统筹综合服务获得收益,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也有利于乡村振兴各领域协调发展;

3.盘活用好农村供水存量资产,将政府或集体存量资产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盘活存量资产,减轻新增投资压力、开展托管运营,提升专业运营水平和市场化经营能力;

4.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鼓励作用,合理利用并发挥地方专项债、引导基金、衔接资金、养护资金、奖补等杠杆引导作用,化解农村供水投资大回报低、经营性保障不足等问题,吸引更多市场力量投入农村供水建设运营,加快农村供水多元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全面发展;

5.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将归属于集体组织的存量或适用资产以入股联营形式参与农村供水项目,发挥基层组织本土优势,同时取得资产性收益回报,壮大集体经济收益,实现共赢。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10630号提案的答复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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