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加强水利科技创新,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设立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计划。为强化和规范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统筹科技资源,凝聚创新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围绕全面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大江大河大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聚焦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六条实施路径,重点支持水利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和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条 项目组织实施遵循需求牵引、目标导向、择优支持、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分为任务类和申报类。任务类项目由水利部直接向承担单位下达任务;申报类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水利部发布的指南自主申报。
第五条 项目实施所需资金以承担单位多渠道筹集为主。水利部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积极争取其他渠道经费。充分发挥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经费作用,开展重点科技攻关。
第二章 组织管理职责
第六条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作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水利部相关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负责项目推荐、协调保障、监督管理、结题评价以及凝炼提出重大科技需求等工作。
第九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落实经费及保障条件,完成既定目标,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做好成果产权管理,并自觉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在承担单位监督和管理下,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由牵头承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履行相关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其他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任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围绕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需求,依据科技创新相关规划,“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形成项目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期原则上不少于40天。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内完成申报材料编制,按照属地或归口管理原则,由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管理机构。中央企业、有关高校和水利系统外科研院所等单位可直接向管理机构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信用良好;
(三)具有项目实施能力和基础,落实项目经费,能提供实施项目所必备的保障条件。
(四)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相应工作的能力,应具有高级职称,原则上应为牵头申报单位在职人员。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保障条件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鼓励产学研用相结合、跨行业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时,应明确牵头申报单位并签订联合申报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任务类项目由承担单位直接编制项目任务书等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通过提交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开展形式审查后,由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任务书等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进入拟立项项目清单,未通过则不予立项或由主管部门重新选择其他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申报类项目由管理机构受理项目申报并开展形式审查。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进入拟立项项目清单。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由主管部门从水利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掌握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并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以及保密等评审要求。
第十九条 拟立项项目清单由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水利部审定。项目确定后,主管部门、牵头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管理机构签订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 牵头承担单位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向管理机构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和推荐单位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跟踪督查,向承担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目标任务等内容。涉及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实施周期、主要工作内容和考核指标等重大变更事项,牵头承担单位须逐级报送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提交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终止。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受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四)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科研不端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七)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对于终止项目,主管部门将予以撤销,面向社会公布,并函告推荐单位和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终止的,管理机构应通过调查核实或后评估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交主管部门批准记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六章 项目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结题备案管理。项目实施到期后,由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机构或推荐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承担单位需在综合评价完成后3个月内将《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结题报告》和结题材料提交管理机构备案,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综合评价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评价意见,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第二十七条 承担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项目管理工作的,评价结论不得为优秀;情节严重的,评价结论为不合格,并记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对项目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运用、保护和管理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实施成果登记管理,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综合评价后3个月内在管理机构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水利部相关保密要求,切实做好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七章 成果运用与激励
第三十一条 水利部加强项目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统一纳入水利科技成果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发布;对于解决水利重大科技问题或产生重大效益的项目成果,主管部门择优通过多种方式继续支持或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综合评价结果与水利创新基地评估与认定、推广指导目录评审、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梯队选拔和培养、人才创新团队建设等工作联动,并作为水利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人才称号以及提名国家科技奖励或其他全国性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 水利部直属单位、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运用项目成果;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促进成果推广转化,并落实支持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涉及资金使用及管理等事项,按照资金来源,执行其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