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黄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水电〔2021〕410号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省(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林草(林业)局:
为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部署,纠正小水电过度开发问题,根据《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黄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和民生改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确保安全的原则,有效整治过度的小水电开发问题,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二、工作范围
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8省(自治区)黄河干支流流经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四川省已参加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
三、工作目标
力争2024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工作,使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河流连通性显著改善,影响正常行洪和下游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基本消除小水电过度开发的不利影响,保持国家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建立健全小水电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为黄河流域人水和谐、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提供支撑。
四、工作步骤
(一)问题核查
以河流为单元,系统分析河流生态保护对象及其保护要求,调查小水电开发对河流生态系统的叠加累积性影响,重点核查已建(含在建)小水电站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珍稀物种栖息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影响,对河流生态环境、正常行洪和下游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影响。逐站核查是否存在无流域规划及规划环评支撑、规划环评意见不落实及项目环评批复未落实,审批手续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是否存在历次督察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整改未完成的问题。
(二)综合评估
在问题核查基础上,以河流为单元,开展综合评估,编制综合评估报告,落实自然保护地等分区管控要求,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地位和功能,要严格按照《意见》明确的分类标准,从流域层面统筹开发强度、密度,综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逐站明确“退出、整改、保留”分类意见;提出“一站一策”整改措施,开展必要的社会风险评估,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对后续需进行水工建筑物改造或拆除等专项设计的,要提出总体设计要求。
综合评估报告以省为单位编制,细化至黄河三级支流。黄河干流及湟水、大夏河、洮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等黄河重要(主要)支流应单独编制河流综合评估报告,跨省(自治区)河流分省编制。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视情况需要可同时编制区域综合评估报告。宁夏、内蒙古、山东等电站数量较少的省份,在不降低评估分类标准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明确报告编制要求。
综合评估报告由本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能源、林草等部门组织编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做好跨省河流综合评估报告编制的协调。
综合评估报告结论要录入黄河流域小水电信息管理平台(http://60.12.107.70:8121/yellowRiver/login.html),建立台账。
(三)分类整改落实
要根据综合评估报告确定的整改措施,编制必要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意见》明确的要求,积极稳妥组织开展分类整改,解决小水电影响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
(四)验收销号
清理整改各阶段工作完成后,要依据综合评估报告,按照县组织验收、市复核抽查、省销号备案的流程开展验收销号。整改验收销号的电站和保留类电站要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综合利用为主的水库电站要纳入水利工程严格监管。前期已通过省级人民政府验收销号的整改内容,可引用作为本次清理整改成果,不再重复验收。
五、保障措施
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省(自治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把整改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级层面要建立水利、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其他部门配合的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责任,逐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要指导市县将综合评估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二)加强培训指导
要充分发挥流域内有关科研单位支撑作用,制定可操作的技术指南和工作标准,加强对市县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确保整改顺利实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
要将小水电整改工作纳入省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河湖长制国务院督查激励与各级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范围,存在突出问题的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采用线上线下、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问题突出、整改进度缓慢的要挂牌督战,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
要建立巩固清理整改成果的长效机制,出台本行政区生态流量监管办法以及反映生态修复和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统筹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综合评估、电站合法退出、生态流量保障等工作,建立健全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
问题核查和综合评估应于2022年底前完成,问题整改和长效机制建立应于2024年底前完成。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及时向水利部上报整改进展情况。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将加强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
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
2021年12月27日
(来自水利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