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批准《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
9月30日下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表决批准了《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为全省首部城乡供水地方性法规,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维护、经营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文件,学习借鉴外省市经验,结合濮阳市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经验做法和实际需求制定。
《条例》突出濮阳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先进经验做法,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乡供水管理中的职责,强调规划引领,对供水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城乡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的主体责任,设置了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禁止性规定,并针对自备井管理设置了规定;规定城乡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水企业与用水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权利义务;强调城乡供水应当坚持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规划、同水质、同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推进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应当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尊重民意,以县域为单元建立健全农村供水长效运行管理机制,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用地、用电和税收等优惠政策,水价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农村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价格优惠和适当补助;同时针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井,违规进行供水工程施工,供水水质水压不达标,供水企业未履行相关义务,破坏城乡供水公共管网设施等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条例》的出台,对建立完善濮阳市城乡供水管理法治保障机制,满足城乡居民共享优质饮用水需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增进人民群众福祉,推动濮阳资源枯竭城市全面转型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