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河南省水利厅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孙运锋
受委托组织:河南省河湖事务中心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机关河南省水利厅委托受委托组织河南省河湖事务中心在全省范围内按照以下要求履行水行政执法监督职能。
一、委托权限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水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2.负责水利部交办或者省水利厅立案、挂牌督办的重大水事案件的调查和监督检查;
3.参与跨部门、区域和流域行政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活动;
4.指导全省水行政执法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
5.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6.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水公益诉讼;
7.承办省水利厅委托的其他执法任务。
二、委托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委托机关职责
1.承担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
4.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5.对受委托组织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6.审查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四、受委托组织职责
1.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监督,不得以自己名义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范围实施行政监督,不得将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监督职能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2.对监督指导的案件应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3.监督指导使用委托机关统一制作的规范法律文书,并办理执法案件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4.受委托组织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5.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委托机关的监督意见应当执行;
6.配合委托机关参加行政裁决、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
五、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被委托组织各持一份,委托机关存档一份。
委托机关 河南省水利厅
法定代表人:孙运锋
受委托组织 河南省河湖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学顺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