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扫黑除恶常态化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决策部署,2021年8月,水利部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认真落实专项行动要求,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进一步规范合法采砂,重拳整治非法采砂,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取得阶段性成果。至目前,累计查处非法采砂行为2422起,查处非法采砂船舶233艘、挖掘机具491台,拆解“三无”“隐形”采砂船381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869件,移交公安机关案件90件,移交涉黑涉恶线索17件,追责问责84人。
一是持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各地坚持拉网式排查,边查边改,逐步推进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湖南颁布施行《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组织对《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法律责任进行修订,强化与长江保护法衔接。甘肃修订出台《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专章规范河道采砂管理。江苏省工信厅、水利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与规范采砂船运营及建造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严厉打击非法建造改装采砂船行为。浙江省水利厅出台《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管防范涉砂领域廉政风险的通知》,严防涉砂领域廉政风险。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是不断强化部门合作。水利部联合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和采砂船舶专项治理。各地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加强部门合作,凝聚工作合力。一些省份建立“河长+警长”“河长+检察长”、生态环境赔偿公益诉讼等协作联动机制。安徽省政府建立打击长江非法采砂联席会议机制,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常态化调度会商。江西省水利厅、检察院、工信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厅、应急厅和市场监管局九部门建立河道采砂联合整治长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湖南省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省纪委监委部署开展的“洞庭清波”专项行动,推动相关部门深度合作。
三是大力推进行刑衔接。各地积极推进采砂入刑实践,完善信息通报、线索排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严厉打击河道采砂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福建省设立驻河长办检察联络室、法官工作室,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侦办无缝对接。安徽省水利厅、公安厅、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徽省河道非法采砂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规定》,规范移送程序。湖北省水利厅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出台《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抽调公安干警成立了水警执法队,加强河道采砂执法力量。
四是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各地积极利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安徽省整合水利、渔政、海事等信息,建设长江信息化综合执法平台监控系统,24小时专人值机值守。广东省水利厅专门安排资金,建设采砂船在线监控平台和沿河视频监控等设施。浙江省统筹举报平台、河湖“清四乱”平台、智慧河道数字平台,及时发现、动态整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重庆市共享公安、海事等部门电子巡航、视频监控、VTS、AIS等信息,利用“智慧河长”平台,实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及时清零”。广西构建河道采砂“互联网+”监管平台,实施采砂规划一张图管理,柳江、漓江等重点河段、重点区域实现实时动态监管。四川加强采砂、加工和堆场视频监控建设,研发采运管理单信息系统,提升河道采砂监管能力。
五是疏堵结合规范河道采砂。各地坚持“开前门”“堵后门”并重,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合法采砂,科学、有序利用河道砂石。甘肃省水利厅组织对部分县(区)的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情况进行技术评估,推进规模化、规范化统一开采试点。河北省统筹推进河道整治和河道采砂,累计利用河道整治弃砂1470万立方米。江苏省实施9个疏浚类采砂项目,综合利用600万立方米疏浚砂。福建省三明市、南平市针对部分河道淤积影响行洪安全等问题,出台河道疏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由国有企业统一组织实施,并将疏浚砂石收益用于水美乡村建设和重大水利项目。河南、浙江、江苏、湖北、广西等省份出台相关文件,有序规范推进疏浚砂石综合利用。
(来源: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简报2022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