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采砂案的“一案三查”

发布单位:河长制工作处

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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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原标题:一起非法采砂案的“一案三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钦振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报告在部署2020年主要工作时强调,“坚持严字当头、权责统一,实施规范问责、精准问责,增强问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3月13日,浙江省台州市纪委监委公开曝光该市一起水利系统问责案,还原案情,我们一起来看这起案件背后到底存在哪些失职失责行为?台州市纪委监委如何实施问责。  

    “砂霸”背后是水政监察的不作为

    2018年,台州市一举摧毁以郑官顺(绰号“老五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以黑护商”,利用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采砂等多种手段大肆获取非法利益。台州市纪委监委深挖彻查隐藏其后“保护伞”,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江华明严重违纪违法事实浮出水面。

    经查,2006年至2010年,郑官顺经营的台州市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采取收“保护费”的方式,一度非法垄断椒江和灵江的采砂行业。

    “我们在挖砂的时候,来了一条快艇,不许我们挖,除非交管理费……他们是混社会的,名气很大,我们不敢不交。”被害人李某回忆当时被迫上交50万元管理费的情景。

    而作为当地水政监察的主要负责人,江华明对此却置若罔闻。郑官顺放开了胆子,2010年至2015年,他未经审批就组织团伙成员非法采砂。江华明非但不予制止,反而有意回避相关河段的定期巡查,使得郑官顺团伙在此期间疯狂非法采砂,获利3158万余元。  

    被利益收买而充当黑社会组织“保护伞”

    故意不作为、慢作为,甚至放纵违法犯罪行为的背后,是江华明与黑社会组织的利益关联。这些年,江华明以银行还贷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收受郑官顺人民币60万元,并多次收受礼品、接受宴请。被利益收买后,江华明彻底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台州市纪委监委联合台州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将郑官顺团伙一举摧毁,打掉了这个黑社会组织背后的“保护伞”。

    2019年4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郑官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71.2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7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13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江华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水政监察支队本应依法对区域内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但身为监管者的江华明却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甚至滥用职权包庇郑官顺,为其非法采砂“开绿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当地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厘清责任链 倒查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作为主管部门的市水利局为何对下级单位负责人违法行为长期不察,“不闻不问”?

    台州市纪委监委以根据江华明违纪违法行为的阶段性特征,排查出相对应时间段的市水利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锁定五名对象后,分别对其职责进行定位,厘清责任链条,再着手调查履职尽责情况。

    该市纪委监委通过调取相关资料、实施谈话取证等方式迅速还原事实,对前后两任局长、三任分管副局长依责量纪。“江华明违纪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其间经历多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问责过程中不宜‘一刀切’。”台州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案件审理时,对时任市水利局副局长武某某如何进行处理成为讨论的焦点。经过再三分析和研讨,审理人员认为,虽然时任市水利局副局长武某某已于2015年8月退休,但由于江华明主要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分管任期内,特别是对江华明收受贿赂、包庇郑官顺团伙无证采砂、违规借用郑官顺团伙船只执法等行为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及时,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应当给予较重处分。时任市水利局副局长王某某任职期间,郑官顺团伙非法采砂肆无忌惮,涉及违法金额最多,也应严肃处理。

    与之情况不同的是,时任市水利局副局长黄某某,虽江华明在其任期内仍存续违纪违法行为,但他得知情况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应当给予较轻处分。

    另外二人如何处理,也经过了一番纪法考量。徐某某、李某某先后担任市水利局主要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力,对下属人员监督管理不严,负有领导责任。但是二人任职时间长短有别,且李某某曾多次对江华明进行约谈提醒,应区分情况进行不同处理。

    经台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武某某因履职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徐某某因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力,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此外,其他3名时任市水利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分别受到党内警告、诫勉谈话、警示约谈等处分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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