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南阳市水利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官庄供水区域水资源费标准的请示》批复
豫水政资〔2016〕72 号
南阳市水利局:
一、你局上报的《南阳市水利水利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官庄供水区域水资源费标准的请示》(宛水政〔2016〕3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二、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官庄供水区域的水资源费应按其取得取水许可规定的用途进行交纳;水资源费交纳应严格执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豫发价改管〔2015〕1347号)规定的标准。 三、关于其自建水厂实际负责油田官庄工区及周边居民供水业务,履行着部分城镇公共供水的社会职能,请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按照公共供水企业认定的有关标准和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办理公共供水取水许可后,按照公共供水企业有关规定交纳水资源费。
2016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