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与管理处(安全监督处)

时间: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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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2017全省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 18号)和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部署,持续做好全省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依据《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豫政办[2017]7号文),结合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省水利厅制定了《2017年全省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河南省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试行)》河南省水利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停工工地复工验收细则》等文件,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7年全省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全省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 18号)和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部署,持续做好全省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依据《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豫政〔2017)7号文),结合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以建立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精准、精细、精确的原则,治理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坚决落实党政同责、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夯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不断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一手抓水利工程建设,一手抓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治理。切实做好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升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整体形象。

   二、工作目标

实施扬尘污染防治“黑名单”制度,逐步建立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全省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整体可控。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扬尘污染防治“黑名单”制度

2017年3月底前,各地要制定出台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黑名单”管理办法,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与市场诚信挂钩联动机制,将施工单位扬尘违法违规情况纳入相应的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将扬尘污染防治不力、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列入行业“黑名”,实施重点监管,在退出“黑名单”前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二)“六个到位”纳入开工备案管理

水利工程开工前必须做到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的“六个到位”,开工前必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其中应包含资金、物资、人员等保障和配套措施),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落实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管,严格落实《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试行)》要求对施工扬尘源实行“一票停工”制,即对未按要求完全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的工地,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实行停工整治。

(四)落实复工验收制

因扬尘污染停工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河南省水利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停工工地复工验收细则》,通过验收后方可复工,对于未经复工验收擅自开工的水利工程,省水利厅将严肃处理。

(五)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

各级水行政部门在重污染天气要按照各地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要求,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应对。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橙色预警时,省水利厅将派督导检查组前往事发地区,督导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防尘责任落实。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法人负主体责任,组建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管理责任,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监督责任。各地水利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各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为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坚持党政同责,抓工程建设必须抓扬尘污染治理。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要媒体上大力宣传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成效,建设管理单位要在施工场地设置扬尘污染治理责任牌,明确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动员全民参与监督,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三)严肃问责。发现不严格执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水利施工场地,将按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工整顿等处对工作不力、扬尘污染未得到明显控制的市县,由省水利厅对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的地方,提请当地政府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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