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环保部要求,扎实有效推动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根据《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实施方案》,结合我省水利工程施工工地特点,全力控制重污染天气施工扬尘,努力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部门协同,细化应对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全面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全省环境空气质量。
二、目标任务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减少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污染,确保完成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三、时间安排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全省各地水利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级别启动预警,并执行相应等级扬尘控制措施。
四、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水利施工工地清单。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进一步落实水利施工工地清单的行政区责任人和项目责任人,于2016年7月底前报省水利厅备案。
(二)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级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因地制宜制定应急扬尘控制措施,规范预警发布,细化响应流程。全省水利施工工地实行“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监督”,项目法人负责水利施工工地应急管理,施工企业负责应急措施落实的原则,充分做好重污染天气扬尘控制工作。
(三)加强重点时段管控。全力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尤其是2016年8月20日至9月6日,郑州、濮阳、许昌、漯河、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等9市作为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协作区域,要按照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采取严格措施,在此期间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按照预警级别,执行高一等级的应急扬尘控制措施,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级别。
(四)加强监测预警的通报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环保、气象部门发布的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及时通知并监督各项目法人组织各参建单位迅速及时启动应急相应,采取应急措施,切实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五)加强督导检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负责督导检查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和未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情况。当启动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省水利厅将对照602个水利施工扬尘场地清单和实施方案、工作细则,及时组织开展现场督导,确保地方政府和本系统各项扬尘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六)加强信息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实行信息日报制,为全省统一协同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提供保障。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2小时内初报采取的应急措施,续报应在初报后每天12时前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七)认真开展应急总结评估。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重污染天气I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组织开展总结评估,报当地政府和省水利厅。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针对总结评估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八)严格考核问责。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不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并落实扬尘控制措施,严重影响空气质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相关部门和人员,一是在全省通报批评,二是提交省大气办和省政府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河南省水利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施工扬尘控制措施
附件1
河南省水利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
扬尘控制措施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采取但不仅限于以下相应级别的扬尘控制措施:
1. Ⅳ级扬尘控制措施。①施工场地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冲洗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水枪,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确保出场的大型运输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现场。②施工现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清扫前应洒水,避免扬尘污染,根据施工情况,每天洒水1-2次,扬尘严重时应增加洒水次数。③施工现场应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④施工场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须进行遮盖。⑤施工物料传送部位、卸料部位,必须确保无泄漏、无散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⑥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煤、碳、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⑦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⑧土方运送必须采取全覆盖的密封措施,必须装载规范,保持密闭运输和车容整洁,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平整施工场地,并清除积土、堆物,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2. Ⅲ级扬尘控制措施。在Ⅳ级扬尘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加强对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严格按照“六个百分之百”开展检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洒水次数,采用更为有效的洒水等降尘设备。
3. Ⅱ级扬尘控制措施。五级以上大风或发布重度污染空气质量预警时,在Ⅲ级扬尘控制措施的基础上,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
4. I级扬尘控制措施。在Ⅱ级扬尘控制措施基础上,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大气污染实际,根据所辖水利施工工地实际,对水利工程施工场地进行停工监管,采取其他更加针对性、更加严格的扬尘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