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防水利工程因扬尘污染停工复工后施工场地扬尘污染反弹,把临时性管控措施转换为长效机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17号)和《关于印发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8—9月份重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11号)的要求,结合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因施工场地扬尘污染停工整改的水利建设工程。
第三条 水利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停工工地复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复工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四条 水利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停工工地复工验收应依据以下文件:
《河南省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河南省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细则》;
《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控制实施方案》;
《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试行)》。
第二章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施工场地设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标识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施工场地现场整洁,主要施工道路平整坚实。
第七条 施工场地出入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冲洗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水枪,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
第八条 施工场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达到百分之百遮盖。
第九条 施工场地作业面周边,达到百分之百围挡。
第三章 验收的内容
第十条 施工场地是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
第十一条 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是否满足要求。
第十二条 整改后相关影像资料情况。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道路硬化情况。
第十四条 施工场地出入口车辆冲洗及专人负责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施工场地内物料覆盖情况。
第十六条 施工场地作业面周边围挡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停工工地复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停工工地复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水利厅将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扬尘停工工地复工验收工作纳入到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工作中,对各地水利施工场地扬尘污染停工工地复工验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施工场地扬尘污染停工工地复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XXXX工程 施工场地扬尘污染停工工地复工验收 鉴定书 xxxxx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停工工地复工验收委员会 年 月 日 |
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一、停工原因 二、整改完成情况 三、结论 四、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表 五、被验收单位签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