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承担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省直相关部门实施《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情况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考核指标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和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目标完成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和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治理、环境执法监管、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的落实等12项指标。
省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 考核奖惩采用评分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总分值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的60%与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分值的40%之和。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省直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情况为30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考核结果按评分值实施排名,前3位的省直相关部门为先进单位,其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合格单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不合格单位。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附后,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意见》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省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企业,并确定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省直相关部门要将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确定年度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组织协调推动本部门本系统制定并落实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所属部门或企业,明确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7月10日和12月30日前将半年、年度自查报告报送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应包括水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八条 考核工作在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次年元月31日前报省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采用一月一排名通报,一季度一总结,半年一公布,一年度一考核。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后3位的省辖市、后2位的省直管县(市)进行预警通报;对年度内累计3次排名后3位的省辖市、后2位的省直管县(市)进行公开约谈;对年度内累计6次排名后3位的省辖市、后2位的省直管县(市),及水环境污染严重、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追究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责任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由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相关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据实进行追责问责,同时暂停该地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直相关部门,由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据实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省政府将对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意见》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考核指标
2. 省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
附表1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考核指标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分值 |
序号 |
单项指标名称 |
单项指标分值 |
100 |
1 |
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
60 |
2 |
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
20 |
|
3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情况 |
10 |
|
4 |
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 |
10 |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分值
分值 |
序号 |
单项指标名称 |
单项指标分值 |
子指标名称 |
子指标分值 |
100 |
1 |
工业污染防治 |
13 |
取缔“八小”企业 |
7 |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
6 |
||||
2 |
城镇污水治理 |
18 |
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 |
8 |
|
污泥处理处置 |
5 |
||||
城市节水 |
5 |
||||
3 |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
10 |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
5 |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5 |
||||
4 |
水资源节约保护 |
10 |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封井目标完成情况 |
5 |
|
主要河流生态用水改善情况 |
5 |
||||
5 |
水生态环境保护 |
9 |
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 |
5 |
|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落实情况 |
4 |
||||
6 |
饮用水水源保护 |
10 |
规范化建设 |
5 |
|
保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
5 |
||||
7 |
地下水污染防治 |
5 |
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 |
5 |
|
8 |
重点流域治理 |
5 |
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 |
5 |
|
100 |
9 |
环境执法监管 |
5 |
环境执法监管(如发现企业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每一件扣一分,此项扣完为止) |
5 |
10 |
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
5 |
地方各级财政水污染防治投入情况 |
5 |
|
11 |
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
5 |
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
5 |
|
12 |
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 |
5 |
环境信息公开 |
2 |
|
地方管理机制落实 |
3 |
||||
突发水污染事件(扣分项) |
附表2
省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工作部署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
加强组织领导,将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方案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10分) |
30分 |
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定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方案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10分) |
||
制定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工作方案或计划。(10分) |
||
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方案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
组织协调推动本部门本系统落实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至省辖市、县(市)政府、所属部门或相关企业,明确主体责任。(20分) |
70分 |
协调、督促和指导本部门本系统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法规、按照职能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20分) |
||
完成本部门本系统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20分) |
||
组织本系统本行业落实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和专项整治行动。(5分) |
||
加强与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联络,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工作报告和年度总结等。(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