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关于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的要求,承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水污染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碧水工程》)实施,确保我省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逐步恢复,防范水污染事故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制定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
第二条 我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坚持“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分工合作、权责明晰”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我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以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为主线,以统一监测体系、统一水量调配、统一信息共享为基础,以统一规范治理和统一环境监管为重点,以统一应急预警和统一联动执法为手段,以加强督导、定期会商、完善督查评估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加强公众监督为保障,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在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七统一”的工作制度,打破行政区界限,形成治水合力,预防和解决流域突出水环境问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省全行政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重点任务
第五条 统一监测体系
建立监测管理体系。省环保厅以环境保护部《跨界(省界、市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实施方案》为指导,负责组织建立跨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管理体系,积极推进跨界断面的联合监测机制的实施。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共同制定流域统一的监测方法,实现环保和水利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的统筹衔接。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按照国家地表水监测断面考核相关要求,统筹水质监测点位和水文监测站点的位置设置,优化我省主要跨市/县界,以及跨省界监测断面位置,完善自动监测网络,实现水质的同步监测,严密监控河流跨界断面的水质和水量,分清上下游左右岸的治污责任。
加强常规性和应急性监测。省环保厅负责完善并统一全省的常规性和应急性水质监测制度;各地方政府负责加快实施流域内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
第六条 统一水量调配
努力改善环境流量。省水利厅负责,各地方政府配合,加大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力度,着力改善主要河流的环境流量,优先改善卫河、贾鲁河、大沙河、共产主义渠、马颊河、金堤河、沱河、包河、惠济河、洪河、颍河、沙河、澧河等河流的环境流量。
统筹水量调度。省水利厅负责研究制定主要河流闸坝联合调度相关办法,加强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间。
第七条 统一信息共享
构建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省环保厅和省水利厅会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制定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河南省水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省内水质监测信息、污染源监管信息、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污染事故信息、水污染治理技术信息、相关政策信息等的跨界多部门互送共享。
第八条 统一规范治理
统筹区域污染治理。省环保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制定区域食品、造纸、化工、医药、皮革等重污染行业水污染治理方案,各地方政府以《碧水工程》为统领,逐步完成城市建成区内造纸、皮革等重污染企业改造退出方案。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配合,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我省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并负责督促实施,确保从源头上控制流域水环境污染风险。
狠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省畜牧局负责指导各地科学合理的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各地方政府负责合理调整优化辖区内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
深化跨界重点河流污染整治。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协调,各地方政府负责,贯彻落实“上下游联动治污”原则,加强对卫河、汤河、大沙河、共产主义渠、贾鲁河、惠济河、双洎河、蟒河、黑河、唐江河、三里河等跨界河流的污染综合整治力度,对主要污染河段实施控源减污、节水及再生水利用、生态净化与修复、增加环境流量等措施,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九条 统一环境监管
加强污染源排放监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和环境准入门槛,加大对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工业企业以及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污染排放监管力度,确保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加快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组织建设项目环评会商。省环保厅组织建立环评会商制度,对可能造成流域跨界河流水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用水、排水等规划项目实施环评会商,加强跨界河流相邻地区之间的规划项目环评审批、实施等方面的信息通报,限批或禁批食品、造纸、化工、医药、皮革等严重影响流域水环境质量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拟建项目。
深化水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统筹指导各地方政府推动跨界河流上下游的水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加强对水生态补偿资金的多部门协同管理,加大水生态补偿的奖惩力度。
第十条 统一应急预警
加强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各地方政府制定水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预警预报程序、应急处置和保障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学习交流,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控应急演练,提高对跨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与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加强预警体系构建。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各地方政府配合建立健全流域水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我省综合应急指挥体系,实行常态化管理,并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确保出现突发水污染事件时能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
完善流域跨界水污染事故处理程序。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负责,各地方政府配合建立流域跨界水污染事故联合检查、联合处理、联合督察督办机制。上游市县要及时向下游市县政府通报水污染应急事件,并告知下游市县做好预防。跨界水污染纠纷发生后,依法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共同协调处理。经协商确实无法达成共识的,由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 统一联动执法
推进联合执法。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相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应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突出水污染问题的解决。
加强联合督查。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流域水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排查和处置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综合发挥监督、预警、警告、查处等功能;根据突发水污染事故情况,共同组成现场检查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督查任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督导,定期会商
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小组成员参加。会议协调解决流域内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传达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议定工作计划、任务。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向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流域内水环境治理情况,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如遇流域重大或突发水污染事件以及需要协商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完善督查评估制度
各地方政府是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统筹指挥辖区内各部门协同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并与其他地市协调开展跨界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对联防联控各项工作的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市(县)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
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内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力支持各市(县)及相关部门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产业调整、基础建设、水污染防治等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流域内突出的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问题。省财政厅加大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加强公众监督
各地方政府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动员和邀请公众参与重要的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跨界水污染事件调查。定期公布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同时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水污染联防联控方面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