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水计〔2018〕25 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务)局、发展改革委: |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精神,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水利建设激励支持力度的具体激励措施及实施办法》(水规计〔2018〕48号),并按照国务院部署,先后开展了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激励省份评定,我省均未获得激励。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为落实国务院部署,争取国家水利建设激励支持,明确目标责任,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积极性,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国家激励政策 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年终综合考核结果、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完成率、中央水利投资项目地方投资落实情况、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组织的相关督查、稽察、检查、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情况等4项评价指标,综合考虑各省份年终考核结果排名、建设任务、投资规模、区域平衡及发展差异等5项因素,每年确定激励5个省份,报请国务院督查激励,并对激励省份增加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相应减少所安排项目的地方建设投资规模。 二、我省目标任务 (一)年度目标 奋发作为、争当一流,全力争取国家水利建设激励支持。 (二)工作任务 对照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上4条评价指标和5种综合因素,我省年度任务为: 1.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根据《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水规计〔2017〕402号),我省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年度考核结果目标为“优良”,排名进入前10名;阶段考核目标为“合格”及以上。 2.地方配套资金。年底前,市、县级配套资金到位率达到100%。 3.全口径水利投资。年底前,全口径水利投资规模达到300亿元以上。 4.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完成率。在确保完成水利部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即“重大水利工程年度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完成率达到90%以上,其他水利项目完成率达到 80%以上”的基础上,年底前,续建的重大水利工程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达到99%及以上,新开工的重大水利工程达到95%及以上,其他水利工程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达到98%以上。 5.在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组织的相关督查、稽察、审计中,无重大问题。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责任分工 (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 省水利厅负责配合省发改委及时转发(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文件,全面负责全省年度中央水利投资计划的执行工作,督促水利项目建设进度,确保统计数据全面反映项目进展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水利投资计划文件及时转发(分解)下达到各有关市、县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做好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的统筹协调。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水利项目建设实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辖区内年度水利项目在各考核节点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水利投资计划文件及时转发下达到项目单位。 (二)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省水利厅负责协调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落实省级投资,督促市、县水利部门协调落实市、县级投资。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筹措省基建水利投资,配合省水利厅督促市、县落实地方投资。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部门负责协调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足额落实市、县级水利投资。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协调落实市、县级投资。 (三)全口径水利投资统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全口径涉水投资统计工作,建立全口径水利投资统计制度,全面反映全省水利建设投资情况。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部门负责协调辖区内市县政府、各行业、社会资本投资的涉水项目全口径水利投资统计报送工作,客观、全面、按时报送本地区水利建设投资情况。 (四)有关督查、稽察、检查、审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项目建设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做好省管项目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确保在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组织的相关督查、稽察、检查、审计中,无重大问题。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部门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确保在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组织的相关督查、稽察、检查、审计中,无重大问题。 四、激励措施 对在争创国家水利建设激励省份工作中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省辖市、直管县(市),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优先将该地区水利建设项目列入三年滚动计划、优先申请中央水利建设投资;对国家激励支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优先安排支持该地区中央预算内水利项目投资,相应减少该地区中央预算内水利项目市、县级投资。 对在争创国家水利建设激励省份工作中措施不力、影响全省总体考核结果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约谈其水利、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暂停其项目审批、审查,减少下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并报请省政府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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