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撤销551家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决定的通知
豫建建〔2006〕147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有效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551家2005年底以前已取得资质证书(不含劳务企业)但至今仍未申报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予以撤销。被撤销企业的资质证书(正、副本)由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收回,集中上缴省建设厅建管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5月24日召开的全国和我省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要依法严格处罚。同时,要加强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动态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落实到位,对于取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
河南省建设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有效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551家2005年底以前已取得资质证书(不含劳务企业)但至今仍未申报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予以撤销。被撤销企业的资质证书(正、副本)由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收回,集中上缴省建设厅建管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5月24日召开的全国和我省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要依法严格处罚。同时,要加强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动态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落实到位,对于取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
河南省建设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