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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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
    11月1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湖北省武汉市在长江干流防洪堤内的长江江滩上填滩建设“外滩花园”住宅小区进行了曝光。近些年来,各地加强了对河道的管理,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或河道保护范围内违章开发建设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这些行为违反了《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影响了河道的防洪安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规范河道管理行为,依法行政,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现就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对河道保护的意识。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认识到,城市建设和开发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要使广大群众了解河道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保护河道的自觉性,防止一切破坏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强化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各地要认真学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河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占用土地、跨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进行审查时,各地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以及水利部对七大江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划分规定,实施项目审批,坚决制止违反程序审批,越级越权审批。各地要认真负起责任,对凡未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已开工的违章建设项目,要立即责令停工,并限期拆除。
    三、严格进行防洪与河势影响论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建设项目必须提出对防洪与河势影响评估报告,其报告编写须由具有水利(水电)行业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进行,严禁走过场,专家组不能全部由本地和本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申请附件一并上报。凡未进行防洪影响评估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四、全面清查,严格执法。近期各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权限内所辖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逐一检查,登记造册。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重点检查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是否有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是否有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要坚决拆除;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首先要责令停工,按程序申报,并进行论证,符合行洪要求、满足规定条件的要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的一律拆除。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堤防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明晰水行政河道管理范围的界限。各地要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局、水利部[1992]国土(籍)字第11号的要求,尽快确定江河治导线,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明确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以保证行政管辖范围清晰与公开。
    六、加强培训。各地要加强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河道管理人员和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以适应水行政管理的需要,真正做到规范管理行为,依法行政。
各单位要按上述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加强河道建设项目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检查结果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及各流域机构于2002年2月底前将清查情况报部建设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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