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电发展中心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交流
水利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是水利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农村水电是水利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自省水利厅安排部署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之后,我们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深刻领会和思考,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加大了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一、 农村水电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我省农村水电可开发量100.2万千瓦,到2009年底,仅开发35.0万千瓦。目前,农村水电工程主要包括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
按照本次专项治理项目排查要求,2008年以来投资的水电农村电气化电源工程有16项(座),总投资5941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280万元,市县自筹4661万元);小水电代燃料电源工程7项(座),总投资409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100万元,市县自筹2990万元)。
农村水电工程项目的单项投资规模与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相比不是很大,技改工程一般投资在几十万或几百万元,新建项目大都在三千万以下。
农村水电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有三个方面;中央资金,省配套资金,市县自筹资金。中央投资一般占总投资比例仅为10-30%不等。
二、 我们做的工作
1、强化水能资源管理,进一步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
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加强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近年来,我省农村水电发展较快,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市县把关不严,管理职责不清、行政监管不力,出现个别的“四无”(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水电站。同时,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导致局部河道生态恶化。针对这些问题,根据水利部和厅部署,从2008年开始,我们对全省农村水电工程项目进行清理整顿,把水能资源管理作为农村水电工作的重点,明确各地市县水能资源管理的有关职能,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遏制无序开发势头,取得明显效果。按照水利部和厅里的要求,我省农村水电电源工程2008年以前的建设项目已清理整顿完成,2008年以后开工的电源工程建设项目不存在“四无”工程。
2、加强在建项目的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审查、审批制度。
在农村水电工程项目建设中,我们严格执行电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制度,对项目的可研、初设、施工、验收层层把关,严禁越权审批;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和审批。同时,不断强化建设项目管理,认真贯彻水利工程建设“四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有效保证了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质量。
3、进一步强化农村水电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消灭各种隐患。
农村水电的开发在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农民脱贫致富,节能减排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一方面职责不清,监管缺位,另一方面农村水电企业规模较小,部分业主管理水平不高,安全意识淡薄,在建设和生产管理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和标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经常与地方水利、安全监管、工商、电监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协作,对在建和已建农村水电工程进行督察,防止了水电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求各地市各级水利部门认真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分类年度检验工作;严格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度,认真编制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确保了农村水电站安全度汛,有力促进了我省农村水电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 存在的问题
1、个别地方对水能资源开发重视不够,制度不健全、不太规范,水能资源管理工作机制不顺畅,监管工作缺位。
2、个别农村水电工程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导致超概算或延误工期。
3、一些民营电站后期工作跟不上,不能及时验收。
四、 下一步工作重点
1、进一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促进农村水电工作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2、以转发水利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电监会四部委《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的通知》为契机,加强对在建农村水电项目的管理,对已建成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水电站项目,一律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准投入正式运营,电力监管机构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准与其签订并网协议,工商部门不予年审。
3、要按照厅里的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在时间、进度、步骤、工作方式上作出具体安排,结合实际,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
4、保持信息畅通,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保持信息畅通,加强对各地各单位督促,出现问题及早解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将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信息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推动我省农村水电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河南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