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治办下发通知开展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
近日,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进行排查,检查处理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清理,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的清理,铁道部门牵头负责铁路工程项目的清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通信工程项目的清理,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水利工程项目的清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工程项目的清理。清理内容是:(一)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二)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三)各地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通知》要求,对清理检查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视情节轻重,给予限制市场准入、降低或取消从业资质、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理;对顶风违规、边清边犯的,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资质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工程建设市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将企业或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列为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把专项清理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讲究工作方法,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各级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得力、清理检查不认真以及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要重点督办。要加大办案力度,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等问题,要坚决查处,不仅要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还要严肃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和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