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官员插手干预工程,处分!
来源:《法制日报》
杨威绘(人民图片)
监察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副科级以上公务员插手房地产可被开除。
不久前,监察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目前,《处分规定》已经付诸实施。这一新规对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如何界定?违规的公务员该如何处分?新规的出台能否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的频发势头?本报记者日前专访了监察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详解《处分规定》的幕后台前。
防止“大楼建起来、干部倒下去”
领导干部只要实施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为,就应当受到处分
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案件易发、多发领域。近年来,“大楼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出现。
原广东江门市常务副市长林崇中案便是一起典型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2003年,时任新会区委书记的林崇中为让某开发商顺利拿地,指令区国土分局将酒店用地和居住用地“捆绑”招标出让。为确保该开发商中标,林崇中又指示国土分局和交易中心降低“门槛”,将投标企业的注册资本由2800万元改为1000万元。几番“倒腾”,出让的648亩地块中,只有210.9亩土地是经批准的国有土地,其余437.1亩土地属集体农用地,是典型的非法批地和违规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仅政府土地收益流失就达9400多万元。林崇中则从中谋得大量好处。
“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而且往往引发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成为阻碍科学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监察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
2009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并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作为治理工作的阶段性目标之一。
为配合专项治理,给查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提供法规依据,2009年11月,监察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制定一个全国性的规定,并作为主要和急需的法规,抓紧出台。
此前,中央纪委已印发《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分规定》则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行政处分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只要实施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为,就应当受到处分。
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
9大方面、39种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将受处分
《处分规定》主要规定了适用对象、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含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具体形式及政纪处分办法等内容。
关于适用范围,《处分规定》规定为: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
“换句话说,符合这3类条件的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都将给予处分。”有关负责人表示。
工程建设环节很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处分规定》不可能涵盖行政机关公务员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所有方面和环节。因此,《处分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等8个指导意见,结合典型案例,抓住关键环节,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细化为“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9大方面、39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
对这39种具体行为如何处置?
对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处分规定》明确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同时,《处分规定》对机关公务员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虽然未谋取私利,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或者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也视情节明确了处分办法,直至开除。
“这样就基本编织了一张大网,公务员只要违规插手干预了工程,就要被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开除公职。”有关负责人说。
如何界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
公务员违规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从词义角度理解,“插手”是指参与某种活动,“干预”是指过问别人的事。而就此次出台的《处分规定》而言,这两个词的内涵则更为丰富。
为增强《处分规定》的可操作性,便于贯彻执行,《处分规定》对“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进行了界定,即“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以违规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为例,依据《处分规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腐败案件侦办过程中,这几种行为都是较为典型的表现形式。”有关负责人介绍,类似这样的行为以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就一目了然,有利于增强实践中的操作性。
新规能否遏制工程腐败蔓延势头?
以新规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
人们注意到,在6月10日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上,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形成覆盖全面、约束有力的法规制度体系,衔接紧密、严格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统一透明、信息共享的诚信体系,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还是在这次会上,何勇指出,要紧密结合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继续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深入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力度,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权力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
“《处分规定》可以视为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斗争的又一重要利器。”有关负责人表示,《处分规定》的付诸施行,对于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他强调,各级行政机关应以《处分规定》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各级监察机关则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集中突破一批大案要案,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