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专员办公室

时间:200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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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省纪委第二次全会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全省水利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结合河南水利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把专项治理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全省水利系统各单位坚决贯彻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省水利厅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查找并纠正了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一些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抓住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排查案件线索,强化办案手段;结合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研究分析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深层次原因,推进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省水利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专项治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单位对自查自纠工作重视不够,采取的措施不得力,个别的甚至消极应付、搞形式主义;有的单位对商业贿赂案件重视不够,对案件线索没有进行深入排查;有的单位对政策界限把握得不够准,执行政策存在偏差,有的政策没有得到落实;有的单位提出的防治商业贿赂的措施和办法针对性、有效性不强,长效机制建设进展迟缓,等等。当前,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环节仍然比较严重,手段方式更趋隐蔽多样;个别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仍然存在。治理商业贿赂的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建设创新型河南的有效举措,是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全省水利系统各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在深入推进上狠下功夫,思想上更加重视,态度上更加坚决,措施上更加有力,务求取得新的更加明显的成效。

    二、进一步加大力度,努力取得专项治理工作的新进展

    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把治理商业贿赂同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已形成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搞好自查自纠检查评估,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按照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豫治贿发[2007]3号)要求,各单位要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严格认真的检查评估。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存在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成效不明显,甚至敷衍了事、“走过场”等问题,加强教育引导和督促指导,坚决予以纠正,对不合格的单位要责令其补课,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留死角和盲区。要督促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转变经营理念,科学设定管理目标,健全激励和内控机制,改进生存发展方式。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进度服从效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自查自纠的时间。要针对查找出的问题,研究提出具体的处理措施和办法。对涉及商业贿赂的人员,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监管上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要马上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时间表。

   (二)加大重点治理力度,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全省水利系统要继续把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资源开发三个方面作为治理重点,抓住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治理,力争取得突破。在工程建设领域,要着重解决招标投标中搞串标、围标,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在政府采购领域,要重点解决违规招标投标、违反规则进行评审等问题;在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要重点解决在资源规划、立项、开发上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出让资源使用权等问题。

   (三)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坚决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

    要继续围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资源开发等领域,进一步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各单位要重新公布一次举报电话,强化案件线索的收集和管理,坚持大案要案报备制度和查办案件通报制度。着重查处领导干部利用人事权、审批权、资金(项目)调配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以及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着力查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违法的案件,严肃查处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乱纪行为,确保水利资金、水利工程和水利干部的安全。在坚决查办受贿的同时,要依法惩治行贿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上级机关要帮助下级单位协调解决办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排除干扰和阻力。要坚持依纪依法办案,杜绝办案中的不当行为。

   (四)创新监管方法,不断提高市场管理能力和水平

    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加快建设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的企业信用服务和评价体系,研究制定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把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指标。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纳入“黑名单”,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同有关部门和行业的沟通和联系,形成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逐步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平台。

    要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约束权力行使,防止和纠正部门本位主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要支持和引导水利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会员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建立评估评审机构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报告的机构和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推进体制改革,逐步完善防治商业贿赂的制度

    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要创新和完善行政审批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逐步规范审批行为。

    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资源开发等领域的管理体制改革。针对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和施工单位围标、串标、高估冒算等,修订有关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办法;严格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规范专家评标行为,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稽查。

    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认真贯彻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促进权力规范、透明运行。逐步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从决策、审批到建设实施、后评估的公示制度;从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切实推进办事公开制度。

   (六)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要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在全省水利行业大力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加快建设以“质量为本、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互利共赢”为主要内容的商业文化。

    要结合企业实际,加强企业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通过宣誓、签名承诺等形式,使廉洁理念、廉政意识入脑入心,使企业员工做到守法明理、廉洁经营、爱岗敬业、奉献社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要按照“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要求,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提升国家公务员素质,使其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和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三、严格执纪执法、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界限

    水利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央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一)正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

    商业贿赂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往往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很大关系,其主体既包括各类公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团体、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等。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种行为的界限:

    1、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账。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2、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在帐外暗中给予、收受中介费的,属于商业贿赂。

    3、附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依据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的,属于商业贿赂。

    4、捐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捐赠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示并如实入账,不直接或间接与商品交易挂钩,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并且用于公益事业。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5、其他行为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提供、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提供、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提供、收受干股或红利;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法律法规规章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对商业活动中其他具有商业贿赂特征的行为,应当按照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根据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及涉案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定性处理。

   (二)准确把握商业贿赂的处罚幅度。

    1、行为人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定的自查自纠期限内,向所在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主动讲清问题,并且上交所收财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后主动向所在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交代问题,并且上交所收财物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在执纪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后,行为人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规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或者有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破获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清理和废止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的文件。文件废止前,在商业活动中按有关规定给予、收受费用的,给予方能够交代问题、收受方能够主动上交所收财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对文件废止后继续给予、收受财物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查处。

    4、单位将帐外暗中收受的和个人上交的财物,用于合法、正当用途且有相关财务凭证的,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以各种名义私分或者用于其他违法用途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5、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代问题、拒不上交所收财物的;交代问题有所保留、避重就轻的;因商业贿赂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强行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毁灭证据、抗拒查处的;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从重惩处。

    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要依纪依法,注意执行政策,综合考虑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行为人的态度,该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努力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各业务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中央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紧密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对商业活动中正常让利与各种营销费用的合理比例、正常收费与商业贿赂的界限等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和界定,对不按政策办事,任意曲解中央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进展,大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的成效,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典型示范教育,利用典型商业贿赂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水利系统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高度重视并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本地区水利系统深化自查自纠工作,加快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积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进一步搞好组织协调,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开展督促检查,搞好工作指导,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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