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的主要政策规定

发布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时间: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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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

“一个不变”和“三个原则”。

一个不变,即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三个原则,一是从优原则: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二是平衡原则: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上的平衡工作;三是分享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职人员增加工资和收入时,离退休人员应相应地增加离退休费,使老同志与在职人员一起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二、生活待遇

1、工资: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含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

2、 福利补贴:如交通、洗理、书报、知补、老粮贴等。

3、生活补贴:按个人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具体为: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37年7月7日到42年12月31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43年1月1日到45年9月2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4、增量补贴按照南明区委常委会六届[2006]80号会议纪要执行。

5、对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按照省老通字[2008]19号、市老通字[2008]9号、区老通字[2008]1号文件规定发放:离休干部每人每月600元。

6、高龄补贴:1937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6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5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30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20元。

7、电话费:给部分离退休干部发放住宅电话公务通话费,其标准为:离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退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的80%以内执行。

8、在住房、用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9、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建立了老干部体检制度,每两年一次定期对老干部进行健康检查。

10、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以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11、实行健康休养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及离休干部身体状况,组织老干部进行健康休养或对因病、因年事已高不便外出健康休养的老干部发给健康休养补贴费。

12、分享政策原则。如;①省老干字[1997]28号文件规定:“今后各单位实行的职工福利,对离退休人员应同时考虑,体现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原则。”②给在职人员发放目标管理奖时,同时考虑增加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即省老干字[1997]28号文件规定: “凡实行目标管理、发放目标管理奖的单位,在给在职人员发放目标管理奖时,同时发给离退休人员年度生活补贴,其标准为在职人员目标管理奖的一半)(包括年终一个月标准工资奖金的一半) 。

13、丧葬、抚恤:丧事办理按南党办发[2004]32号文件执行。丧葬费开支标准,根据黔府发[1999]5号文件规定,其标准为:离休干部2000元,其他工作人员为1600元。其他费用:直系亲属到死者单位来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死者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补助;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工作人员无经济能力办理丧事的,经工作人员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在600元以内给予补助。此外,离退休干部逝世后,除按规定发给当月工资、丧葬费、抚恤费等经费外,可再发放下一个月的工资(包括各项福利补贴)。抚恤费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标准发放。

14、对病故离退休干部遗属的照顾。①无生活来源的遗属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②无生活来源的遗孀,按省老干通[2005]19号文件规定按年度发给医药费困难补助,标准为: 省级干部和老红军遗孀每人每年3000元;地厅级干部遗孀每人每年2000元;县处级以下干部遗孀每人每年1500元。

三、政治待遇

1、按规定组织离退休干部看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

各单位要保证离退休干部按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对行动有困难的老同志,要派车接到单位阅读或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派人送阅或向他们传达。

各单位要按规定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各种报告会和重大节日的庆祝、纪念活动。有关重要集会和活动,应根据情况安排离退休干部代表上主席台就坐。

2、认真组织离退休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学习

各单位要为老同志提供学习场地和学习资料,发给在职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资料,应同样发给离退休干部学习,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3、定期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

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离退休干部传达有关重要文件,介绍国际、国内形势,通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单位的重要情况。通报情况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如遇紧急或重大情况,要按规定及时通报。

4、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参加党的活动

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和抓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要按照党章规定和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组通[2006]55号) 要求开展工作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确保每一位离退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参加党的活动。

5、积极组织离退休干部参观经济建设新成就

各单位要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条件,积极组织他们就地就近参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使老同志们开阔视野,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

6、认真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科学健康的文化健身活动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活动场所,积极开展各种适合老同志特点的科学健康的文化健身活动,充实和丰富老同志的精神生活。

7、坚持做好春节慰问和重大节日活动等工作

  各单位要坚持春节期间对离退休干部进行慰问。党政领导同志要亲自走访慰问,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介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新成就,关心他们的生活,征求他们的意见,并按规定帮助解决有关实际困难。其他重大节日,各单位要根据实际,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因病住院的离退休干部,单位要及时探望。

8、进一步做好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

各部门要大力宣传离退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宣传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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