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本报记者就《实施办法》的修订情况及重点内容采访了省水利厅厅长王小平。
记者: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修订的过程。
王小平:2011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2011年7月,我省正式启动《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成立了厅起草小组。3年来,我们多次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召开了40多个不同层次和规模的座谈会、研讨会、咨询会和协调会等,完成了约30万字的背景材料,广泛征求了全省水利系统、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办法(修订草案)》,2014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实施办法》。
当前国家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层层严格审查。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先后4次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正式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500余条;同时,网络征集社会公众意见达1000多条。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庚茂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讲话中提出,常委会对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补充和细化,突出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域的划定,强化了各级政府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和管理责任,既符合我省实际,也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推动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健康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法规的学习宣传,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和要求,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水土保持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
记者:近年来我省水土流失治理取得了哪些成果,新《实施办法》颁布的必要性是什么。
王小平:河南是全国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的省区之一,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全省已经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34万平方公里,50%的水土流失面积得到有效控制,年土壤侵蚀总量由2.33亿吨减少到1.20亿吨,保护了生态环境,有2000多万人从中直接受益,有力促进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2014年8月,新县、西峡县和信阳市平桥区率先第一批通过“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评审,截至目前,我省已拥有7个“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县(市、工程)”,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种类上,均居全国第一。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数量也位居全国第一,全省共创建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29家,其中11家被水利部命名为国家级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其中3家被评为全国中小学水土保持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但当前我省还存在一些人为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现象。我省现行《实施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还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对现行《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记者:新《实施办法》有哪些重要的规定?
王小平:本次《实施办法》的修订,在制度设定和管理范围上都做出了重大调整。《实施办法》共七章四十九条,包括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第一是强化了规划的法律地位。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重要措施。《实施办法》第二章对水土流失调查、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等作出了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水土保持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开发整理、旅游开发以及产业集聚区、各类工业园区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是强化了预防保护制度。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植树种草等生态建设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二是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水土保持功能的正常发挥,并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的具体范围。三是加强了对开荒、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规定了禁止开荒、挖砂、采石、取土的具体范围。四是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验收制度。
第三是强化了综合治理措施。一是明确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二是明确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三是引导和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四是鼓励和支持保护性耕作等有利于水土保持的行为。
记者:新《实施办法》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是如何划定的?
王小平: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作了明确规定,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的包括:(一)水土流失微度的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等区域;(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程度达到初步标准的区域;(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四)水库库区及其集水区、湖泊保护范围;(五)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其他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包括:(一)水土流失轻度以上以及人口密度较大的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等区域;(二)崩塌、滑坡、山洪易发危险区;(三)废弃矿山(场)、采石场;(四)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迹地、矿山塌陷区;(五)生态环境恶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的其他区域。
记者:新《实施办法》关于对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有什么具体规定?
王小平:新《实施办法》的第四十五条,即“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专门存放地未采取防护措施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