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双公示 > 行政许可
豫水行许字〔2011〕345号 关于对省道327豫皖交界至永(城)夏(邑)交界段公路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

发布单位:行政服务大厅

时间:2012-07-13

点击数:


永城市公路管理局:
    本机关于2011年9月16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对省道327豫皖交界至永(城)夏(邑)交界段公路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及其配套法规、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已批复。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