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水行许字〔2009〕100号 关于对连霍国道主干线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改扩工程跨越伊洛河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
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连霍郑洛段改扩工程工程项目部:
本机关于2009年5月19日受理你公司《关于连霍国道主干线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跨越伊洛河桥梁建设项目的请示》(豫高郑洛改综〔2009〕58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伊洛河桥梁设计方案、《防洪评价报告》、巩义市水利局初审意见,已批复。
二○○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