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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行政服务大厅
时间:20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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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自来水公司:
本机关于2009年3月12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关于对林州市城市饮水及第四水厂建设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报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专家评审,已批复。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