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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水行许字〔2008〕363号 关于对安阳市主焦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

发布单位:行政服务大厅

时间:200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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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主焦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08年11月6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关于对安阳市主焦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批复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许可如下:

一、安阳市主焦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主焦矿井隶属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井田位于安阳矿区北部的伦掌乡境内,东距安阳市38km,南距水冶镇15km。井田现有开拓方式为立井,多水平上、下山开拓,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t/a;矿井现有四个井筒,分别为主、副、风井和安全出口井,采用炮采放顶煤采煤工艺。本次改扩建主要利用现有的开拓方式,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业场地(不需要新增占地),主要对主副提升系统和采煤工艺进行改造,改造后矿井生产能力达到60万t/a,服务年限31年。

本技改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辅助生产区、生产区、储煤场、排矸场等几部分,总占地面积4.79hm2工程建设期土石方总挖方3.16万m3,填方0.05万m3,弃方3.11万m3;矿井运行期年总排矸量(包括锅炉灰渣)为3.3万t,临时堆放于排矸场(后期拟进行综合利用)。工程估算总投资15299.7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771.5万元;计划2009年5月开工,2010年4月建成投产,建设总工期12个月。

项目区地貌类型属丘陵区,暖温带大陆性季风型气候,多年平均气温14.3℃,多年平均降水量527mm,水土流失以轻度水力侵蚀为主,属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告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我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防治工程建设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十分重要。

二、同意方案的编制深度为可行性研究阶段深度。方案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目标明确,水土保持分区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基本可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11年,届时方案确定的建设期的各项水土保持设施应全部按设计要求建成并发挥功能,达到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要求。同意本方案服务年限(止于2018年),届时对矿井后续采区应重新按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四、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预测方法及预测结果。经预测,本工程建设期间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为339t,新增水土流失量165t。

五、基本同意本工程设计水平年时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扰动土地整治率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8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拦渣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0%。

六、同意该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63.79hm2,其中项目建设区4.79hm2,直接影响区259.0hm2(包括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地面沉陷区)。

七、同意将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五个防治分区,即:辅助生产区防治区、生产区防治区、储煤场防治区、排矸场防治区和井田塌陷防治区。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和各防治分区采取的防护措施:辅助生产区防治区、生产区防治区要注意做好挖填地段挡土墙并按要求做好截排水、场地绿化等防护措施;储煤场防治区要做好周边截排水、防护林等措施排矸场防治区要按照“先拦后弃”的原则做好拦挡措施,弃渣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弃渣边坡稳定,达到设计标高后要及时进行整治恢复植被;沉陷区要利用掘进煤矸石平填,覆土复耕,具体防治措施由建设单位会同安阳县水利局制定,防治费用从生产费中列支。

八、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和频次。同意项目监测重点为储煤场和排矸场,基本同意采取定位观测、实地调查和现场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测。

十、同意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及方法。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72.62万元,其中:水土流失防治费40.88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9.55万元,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费4.5万元。

十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证措施,做好本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应报省水利厅备案。建设过程中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与监督,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2、认真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工程监理工作。委托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承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委托有水土保持监理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3、落实临时防护措施,控制施工及生产运行期间的水土流失。定期向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建设单位要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投入运行之前及时向河南省水利厅申请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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