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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水行许字〔2008〕211号 关于对中原石油勘探局申请取水的审批

发布单位:行政服务大厅

时间:200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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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石油勘探局:

本机关于2008630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书》(豫水申字〔2008〕第 012号—豫水申字〔2008〕第 026号)的报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许可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采油一厂等十五个单位年取水总量2481m3,详见附表。

二、取水工程竣工后,你公司应报送取水工程运行相关材料,经本机关验收合格发放取水许可证后,你公司方可取水。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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