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水行许字〔2008〕131号 关于对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
本机关于2008年5月21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书》(豫水申字〔2008〕第002号)的报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许可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X300MW供热机组扩建工程年净取水876万立方米,其中年取用周口市污水处理厂中水632万立方米,其化学处理系统年取用沙颖河周口闸地表水244万立方米;同意取用沙颖河周口闸地表水作为备用水源,年取水量为165万立方米。
二、取水工程竣工后,你公司应报送取水工程运行相关材料,经本机关验收合格发放取水许可证后,你公司方可取水。
三、取水申请批准后三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电厂项目未获得国家核准,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