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水行许字〔2008〕130号 关于对河口村水库前期一期工程开工审批
河口村水库筹建处:
本机关于2008年5月22日受理你处提出的“关于河口村水库前期一期工程开工的请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许可如下:
一、河口村水库前期工程初步设计已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发改设计〔2007〕523号),项目法人已成立,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监理、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确定,现场施工准备满足工程开工需要,符合《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豫水计〔2001〕163号)关于开工条件的要求。经研究,同意河口村水库前期一期工程开工。
二、请你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精心组织工程项目实施,接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完工后,由省水利厅主持竣工验收。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