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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行政服务大厅
时间:20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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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08年4月15日受理你单位《关于兰州-郑州-长沙成品油管道工程穿越伊洛河工程的请示》(兰郑长字〔2008〕10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洛阳市水利局、巩义市水利局意见和《防洪评价报告》,已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