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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行政服务大厅
时间:20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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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08年4月2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关于新乡市天燃气管道穿越共产主义渠建设项目审批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批复。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抄送:新乡市水利局,省豫北水利工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