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水行许字[2008]65号 驻马店市热电厂申请取水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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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行政服务大厅
时间:20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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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热电厂:
本机关于2007年4月9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书》(豫水申字〔2008〕第001号)的报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许可如下:
一、同意电厂二期2X300MW机组扩建工程年取水752万立方米。同意取用驻马店市污水处理厂中水752万立方米,同意取用板桥水库地表水作为备用水源,年取水量为200万立方米。
二、该工程因占用板桥水库灌区农业灌溉水源,应按照国家《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补偿。应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尽快编制补偿方案,报送我厅审查。
三、取水工程竣工后,你公司应报送取水工程运行相关材料,经本机关验收合格发放取水许可证后,你公司方可取水。
四、取水申请批准后三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电厂项目未获得国家核准,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