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中 小】
发布单位:行政服务大厅
时间:2008-05-05
点击数:
本机关于2008年3月13日受理你单位《关于报送兰郑长成品油管道穿越沙颍河工程的请示》(兰郑长协字〔2008〕31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省沙颍河工程管理局和周口市水务局意见及《防洪评价报告》,已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