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水行许字〔2008〕3号 关于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汝州市鳌头铝土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
本机关于2007年11月27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关于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汝州市鳌头铝土矿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批复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已批复。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抄送: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平顶山市水利局,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