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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水行许字〔2008〕1号 关于准予保留新乡市第八化工有限公司已建厂区的批复

发布单位:行政服务大厅

时间:200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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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第八化工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071219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关于已建厂区准予保留的请示,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批复。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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