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水安监〔2017〕3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水利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迅速贯彻落实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的印发,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划分提供了具体标准,也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隐患排查提供了明确依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将《标准》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迅速传达到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让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认识《标准》、掌握《标准》、应用《标准》,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辨识能力。
二、全面排查,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台账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标准》立即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对判定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五落实”,并按照《通知》要求将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进展情况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保重大事故隐患能够得到有效整改。
三、完善系统信息,推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各单位要结合近期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内工程、隐患等相关信息,及时对系统内的隐患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每月按时填报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对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督办工作,并建立完善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每月向厅安全监督处报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厅属各单位在《标准》试行过程中,如对本《标准》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及时向厅安全监督处反映。
联 系 人:张明武、李岩
联系电话:0371-65571206/65571220
电子邮箱:jscliyan@hnsl.gov.cn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水安监344号.pdf
水安监344号附件1.pdf
水安监344号附件2.pdf
水安监344号附件3.pdf
水安监344号附件4.pdf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