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我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等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1日
附件:
河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类行政执法活动时,对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条 厅机关相关处室(含受委托执法的单位,下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过厅法制机构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须经法制审核:
(一)情况复杂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相关处室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材料及调查报告等提交厅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否准确适当;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法制审核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八条 法制机构在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并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同意相关处室意见,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相关处室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相关处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对法制机构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本机关集体研究。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