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功能区立碑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
根据水利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近年来我省先后安排两批界碑立碑工作,为促进水功能区规范监督管理、增强社会公众爱水护水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一些水功能区界碑标志不规范或已立界碑损坏、缺失。为强化水功能区监管,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功能区立碑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对损坏的水功能区界碑及时修复,对于界碑缺失的限期立碑,立碑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
2、水功能区界碑内容主要包括名称、保护范围、水质管理目标、立碑单位及时间等,标志设立位置将选择在交通便利、易受关注的地方,同时将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合适的材质及形式。
3、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经费可列入水资源费支出,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水功能区立碑情况报省水利厅。
联 系 人:李 明
联系电话:0371-65953211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