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南水北调办: |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成通水以来,由于受水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加上部分规划中的配套工程建设尚需一定周期,一些市县还有部分水量指标没有使用完毕。一些不在受水区范围的区域由于水资源短缺相继提出了使用南水北调水指标的申请。由于我省各市县用水总量已经确定,南水北调水量指标已经分配完毕,为切实缓解部分市县的用水矛盾,进一步优化区域之间的水资源配置,现就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指标使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论证。非受水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申请使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用水指标的,需要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口门设计流量、干渠口门或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到受水区的联通工程布局条件、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优化配置情况和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等进行科学论证,编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资源配置方案》,报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办审批;省辖市内非受水区县(市、区)需要使用本省辖市配置的南水北调用水指标的,需编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资源配置方案》,报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南水北调主管部门审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使用南水北调水指标的必要性。 二、落实指标。跨省辖市和直管县(市)使用南水北调中线用水指标的,需通过水权交易的方式取得南水北调用水指标的使用权,南水北调用水指标所有权不变。通过水权交易方式取得的用水指标,其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交易价格可参照国家、省发改部门规定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配套工程供水水价加上水源价进行测算(水源工程综合水价0.13元/立方米)。 省辖市内非受水区县(市、区)需要使用南水北调用水指标的,应报省辖市政府同意后在本辖区内自行调整用水指标,并将调整文件报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办备案。 省辖市内部各县(市、区)之间调整用水指标,可采取无偿调整,也可通过水权交易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辖市政府确定。本辖区内没有结余用水指标可进行调整的,应通过水权交易方式从其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解决用水指标问题。 省辖市内县(市)区之间永久性调整南水北调用水指标的,要相应调整相关县(市、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三、纳入规划。按照《南水北调总体规划》,南水北调中线二期工程计划增加河南省分配水量。在二期工程实施之前,水利部编制了《南水北调总体规划补充规划》,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办组织编制了十三五水利规划、南水北调规划。非受水区使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用水指标,应争取将工程布局纳入相应规划,待国家新增我省南水北调水量指标时统筹考虑。 |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南水北调办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