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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水政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时间:20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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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切实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1347号)的贯彻落实,经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已经接通的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为准。

    二、利用水利工程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的从事商品经营性生产的用水户,水价中不含水资源费的,用水户需按照实际用水量,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征水资源费;水价含水资源费的,由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者)缴纳水资源费。

    三、地温空调取水,其耗用部分的水资源费按居民生活类地下水资源费标准征收。

    四、超计划用水的,继续执行《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加收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水资源费。

    五、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取用水户,按照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和当地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由城镇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代为征收;自备取用水户,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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