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水利(务)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
为规范省级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03〕59号)的相关规定,经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4月11日 |
河南省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管理,提高水资源费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03〕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河南实际,经商省财政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省级水资源费项目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安排。
第四条 省级水资源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省本级项目和地方项目。
省本级项目是指省水利厅及其所属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地方项目是指由各市、县(市、区)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批复
第五条 根据财政规划年度水资源费支出计划额度,每年4月底前,省水利厅拟定下一年度省级水资源费项目安排初步计划。
省本级项目由省水利厅组织申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地方项目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
第六条 省级水资源费切块额度参照上一年度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费征收情况、最严格水资源费管理制度考核名次、水资源费项目绩效评价情况等确定。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照省下达切块资金,自行组织所辖行政区项目申报、方案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省级水资源费项目按照《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03〕59号)规定的使用范围,围绕全省水利中心任务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筹安排,重点安排省本级项目(含建设类项目、非建设类项目)、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类项目。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储备和动态管理,建立水资源项目库,确保项目符合规划、切实可行。
第九条 省水利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务)局应对申报的水资源费项目进行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严禁重复申报项目。
水资源费项目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是否符合水资源费使用范围;
(二) 是否符合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 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材料是否真实;
(四) 工程进度安排情况是否合理;
(五) 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根据水资源费征收入库和项目申报、审核情况,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本级项目、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切块经费提出意见,按规定用途安排下达。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省本级项目由省水利厅及其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地方项目由各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省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级水资源费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渠道报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和随意调整。
第十五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水资源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不再安排省级水资源费项目。有严重违规违纪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等环节的档案管理,做好验收准备。
第十七条 省级水资源费项目完成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省本级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验收,地方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验收。
建设类项目,应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非建设类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对其成果进行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并及时整改。
(一)项目建设内容与项目批复不一致的;
(二)未提供财务决算报告或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
(四)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情况的。
第十八条 水资源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纳入项目管理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费项目管理报告制度,在年终对本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水利厅。
第二十条 省级水资源费使用情况应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水资源费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