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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厅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附件:
河南省水利厅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省水利厅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豫政〔2015〕81号),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忠于事实和法律,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以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厅法制机构(水政水资源处,下同)承担本厅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厅法律顾问由厅法制机构中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及聘请符合条件和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中2-3名律师组成。
第五条 法律顾问人选由厅法制机构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遴选,报厅聘任,聘任期限为1至3年。
第六条 厅法律顾问主要为下列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本厅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本厅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本厅办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四)参与本厅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
(五)参与处理涉及本厅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涉法事务;
(六)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方式,实行委托办理制和会议工作制,由厅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研究讨论相关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签署姓名。
第八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厅机关部门预算,专款专用。聘请律师的费用,按照与律师所在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支付。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